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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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日期:2015-03-07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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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扬州扬杰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
立意见
1、由于公司拟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在出资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资格,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和《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且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和《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 7 名董事中 3 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事项进行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规定,同时
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且,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贤 汤 标 张 斌
2015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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