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这样形容法律与文学:法律是素颜黑白照,而文学是p过的美颜照。从表面看,法律似乎讲究理性,需要绝对的真实性。而文学则更追求感性,叙述语言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但细究发现,法律与文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学作品其中不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从法理的角度进行解读可以进一步深入地分析作品,从一些古典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与文学形影相随。例如《包公案》、《威尼斯商人》等。而苏力教授的《法律与文学》恰好以传统戏剧为材料,探索分析了法律或者与法律相关的一些理论问题。初读这本书,印象最深的是他关于《窦娥冤》的解读。
《窦娥冤》是关汉卿的代表作,取材自《列女传》中的《东海孝妇》,关汉卿在此基础上结合当时残酷黑暗的社会现实塑造了“窦娥”这样的悲剧形象,以此作为当时社会底层人民反抗压迫剥削的代表人物。《窦娥冤》由一楔子四折构成,主要描写了一个名叫窦娥的女子被流氓诬赖最后被官府含冤处死的悲剧故事。楔子主要讲述了由于父亲窦天章没钱还债不得以将窦娥(原名窦端云)卖给蔡家当童养媳。正文主要由四折构成,苦命的窦娥嫁来蔡家不到两年丈夫就去世了,她只能与婆婆相依为命。赛卢医欠蔡家钱,蔡婆去讨债赛卢医不仅不还钱反而动用暴力差点将蔡婆勒死幸好被张驴儿父子所救。张驴儿是个不折不扣的流氓,想要逼蔡婆和窦娥嫁给他们父子俩,窦娥拒绝了他的无耻要求。于是张驴儿从赛卢医那里讨来毒药想要害死蔡婆独霸窦娥。他借着蔡婆想吃羊肚汤的机会给蔡婆下药没想到父亲却误食了羊肚汤丧了命。于是,张驴儿把杀人的罪名诬陷给了窦娥。太守桃机对窦娥刑讯逼供,窦娥为了不让婆婆遭受逼供之苦含冤招认了罪行最终被判了斩刑。窦娥临刑前指天立誓表明自己死后血溅白练而不沽地、六月飞雪、楚州大旱三年以此明冤结果全部应验。三年后窦娥的父亲担任了廉访使,冤情得以昭彰。
探究窦娥的悲剧性命运是由谁造成的?翻阅各类参考书,得出的结论无外乎是由于官吏的昏庸无能、腐败、是非不分,流氓的横行霸道,谋财害命的不公正世道;亦或是窦娥从小失去母亲被父亲卖作童养媳的悲苦身世,而这其中,官吏腐败是造成窦娥冤屈的直接原因。但苏力教授别出心裁,他提出了一个与一般人不一样的想法,他认为窦娥之冤并非由于官吏的贪污直接导致。要注意到,元朝初期,官吏很大程度上依赖收取原告一方的诉讼费来维持个人生活,由于官吏没有薪水,所以判案收取钱财并非贪污,而是天经地义。并且,诉讼费在关汉卿的剧本中并没有交待是谁交付的,所以官吏的审判与案情的发展没有直接联系。再者,窦娥与张驴儿在法庭上互相控诉,若只看双方的证供,似乎张驴儿的话辩证更为可信,张驴儿说“儿子毒死亲生父亲的可能性难道不是微乎其微吗?”相比之下,窦娥直接指控张驴儿毒死自己亲生父亲的说辞显得没有道理,并且窦娥后来还翻了口供,本来她已被免去死罪,但听说太守桃机要刑讯自己的婆婆,不仅改口称是自己下毒而且承认张父是自己的公公,这与她前面的矢口否认形成鲜明的反差。如果在当时缺乏社会鉴证的情况下,口供无疑是判案推断时的一个权威有力证据。所以,客观来说,通过当堂陈辞,张驴儿的口供更有说服力。审理此案的太守也并非职业法官,只是附带享有司法权的官吏,所以以当时的社会条件,太多审判案件的官员都非具有专门审判知识的现代意义上的法官,这也是酿成窦娥冤案的因素之一。
古希腊智者柏拉图曰:“人是追求意义的动物”,追求精神价值目标是人类心灵最深刻的冲动,因而最能体现人的本质。“法是关于正义的学说”——这句刻在古老智慧之树的箴言,乃是关于法律的永恒真理。理解法的精神,是理解并追求正义的前提。法律价值的体现,需要所有使用法律的人们“以对法律最诚挚的理解”去适用法律。“诚挚”来源于哪里?也许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文学。中国古典文学中的法律问题是一座有待“开采”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富矿”,值得挖掘,选取一段历史的文学作品,便可以理解特定时代的法律制度问题以及精神价值。
苏力教授的这本书无疑颠覆了笔者对传统法学冷冰冰的看法,作为一个在基层检察院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初涉这个领域时难免感觉枯燥无味,甚至晦涩难懂,但通过阅读这本书,无疑打开了笔者对法学学科认知的新世界的大门。法律与文学是相通的。法律中运用着文学手段,文学中也蕴含着法理,如果法律不能影响人心,不能触动灵魂,那么它的精神力量将大打折扣,缺乏文学素养和文学情怀的法律人也不过是个法律条文的机械操作者而已。两者从本质上而言,也都是为了人类幸福而服务的。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除了要拥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出色的逻辑思维和辩论技巧,也要有想象力,敢于突破一般思维来追求真相,从文学的角度寻求法律的最高境界——诗性正义。
作者:常煜婷贺黎明
编辑:孙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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