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读书笔记(精选12篇)
《正义论》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创作的政治学著作,自1971年问世后,罗尔斯针对该书出版后的批评意见,1999年重新做了修订。下面由小编给大家整理《正义论》读书笔记(精选12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正义论》读书笔记 篇1在书中,罗尔斯跟我们描述的却是如何建立一种公平的社会制度。书中说, “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 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看到这里才发现自己对正义的理解真 的过于幼稚和天真阿。罗尔斯还说“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 配基本的权利疑问, 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 论述完罗尔斯心中的正义论之后,他开始介绍如何构建这样一个他心中的 公平社会制度。
在我们所在的社会里,要如何建立一种公平的制度呢。我自己也 有想过这个问题。但发觉,自己的想法肯定时站在自己的利益角度上想的。要是 资本家,或许他就会想如何尽力剥削工人们剩余劳动力。而如果让工人选择自己 心中的社会公平制度,或许又是另外一种境况了吧。因此,我觉得如何建立构造 这样一个社会制度,真的让人伤透了脑筋。然而,罗尔斯提出了“无知之幕”这 样一个概念。开始我是不大理解这个概念的。后来上课听老师提到过,就有点了 解了。罗尔斯认为,我们都应该处于无知之幕之后来构造我们的制度。原因是功 利的原则与平等的社会合作观念冲突了。人们应该在原始的状态中选择。
对于原 始状态,译者前言中介绍到的要点有:选择对象(包括两个正义原则、古典目的 论观点、直觉主义观念、利己主义观念、混合观念) 、正意的客观环境、各方的 主观动机和理性、知识的限制、对原则的形式限制、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 、 其他选择对象的被排除。 其中我对知识的限制这一要点很感兴趣。罗尔斯假设各方处在一种无知之 幕之后进行选择,他们不知道他们的身份地位、阶级出身、天赋和气质,以及他 们善的观念的具体内容, 也不知道他们所处的世代和所处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和 文明水平;他们只知道他们所处的社会是处在正义的环境之中,只知道有关人类 社会的一般事实、 政治和经济理论原社会组织基础和人们的心理学法则。
换言之, 一切会引起人们陷入争纷不已的特殊信息都被排除, 无知之幕的假设就是为了达 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契约。看到这里我真的很佩服罗尔斯的紧密思维,想到用无知 之幕来达到这一达成契约的绝妙方法。让我想起分蛋糕的公平方法,就是一个人 切蛋糕另一个人选蛋糕的方法。因为分的人要想到选的人想法,所以他必须用最 公平的方法分蛋糕。二者有异曲同工之妙阿。这只是我的一个小感受。前言中写 到罗尔斯认为, “无知之幕+互相冷淡”的假设胜过“仁爱+知识”的假设,它简 洁、清楚、合理,而且是一种弱的条件,后者则太强要求太高。原始状态的假设 要尽可能少而弱市罗尔斯原始状态解释的一个基本思想,也是一种简化的手段。
是的,大多数人在为公平制度假设条件是,常常是出于美好的意愿,本能的假设 所有的人们都是充满善意的,所有的人都是高素质的知识分子。但是显然,这种 假设的确强人所难了,条件太过于苛刻。这样的话,要实现公平的契约关系便是 难上加难了吧。相反,如果,从相反的思路出发,无知之幕+相互冷淡,这样情 况便是大不想同了,这样就可以较为轻松的避开可以引起纷争与争吵的因素,因 为每个人都不知道,在穿过无知之幕后,自己会处在什么样的一个状态,或许会 使会是有钱人,或许会使乞丐,或许是残疾人,因为无知,说一必须为自己假设 一个最坏的情况,按照这个情况去建立契约,以防出现不利于自己的社会制度, 这样,我们就可以顾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制定出一套最为公平的制度了吧。
刚开始不理解无知之幕的时候, 的确让我很困惑为什么要这样假设, 但了解以后, 真的让我为这位哲学大师所惊叹,凡他人思维而行,推出一种如此精妙的假设。
接下来, 罗尔斯则考虑到正义原则怎样应用于制度和 适应于我们目前所考 虑到和腿肿得正义判断。 在后来的篇章中罗尔斯就通过描述一种满足两个正义原 则的社会基本结构和考察两个正义原则所带来的义务和职责来展示两个正义原 则的内容。 这是我对这本正义论的小小感受。因为初次接触大师作品,觉得很难懂, 也借助了一些其他资料。尽管难懂,但是收获很大,觉得值得花时间去看。
《正义论》读书笔记 篇2在《正义论》的第二篇中,罗尔斯主要讲了正义论在社会制度的形成与建设中的运用。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社会的社会制度的建立遵循以下过程:在原初状态中完成正义原则的选择—制定宪法—制定法制—在正义原则的指导下规范的使用,罗尔斯并且认为完成这样一个过程也是逐步排除无知之幕的过程。接着罗尔斯给自由下了定义,并讨论了平等自由的三个问题:良心的自由、宪法的正义以及关于自由的优先次序。
罗尔斯对自由的定义谈了很多,他认为自由是一个体系,由各种基本的自由组成的,但最具代表性的一句话是:人做或不做某事,会受到保护并免受其他人侵犯时,可以说他是自由的。关于罗尔斯定义的自由正好反映出他的左派色彩。他的自由观可以通俗的这样说:在合法的前提下,人可以为所欲为。这是典型的左派的观点,这也是后来各类解放运动的思想基础。对于自由的理解在此之前很多思想家的观点要深刻得多,托克维尔曾说,如果认为自由就是为所欲为那是动物的自由;洛克说自由是指人类的自我管理,而不是被动的接受皇帝或者氏族首领或其他什么人的管理。
接着罗尔斯重点谈论了良心的自由,其实罗尔斯的良心的自由更多的指宗教自由或信仰自由,罗尔斯明确的指出一个正义的制度必须保护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我认为关于宗教信仰的自由最根本的还是要明确对于人类而言是先有正义的思想还是先有宗教的信仰,这个先后次序决定了谁更起主导作用。
关于宪法的正义罗尔斯说宪法的正义体现在对于正义的两个原则的遵守上,体现在一部正义的宪法会产生一个正义的程序,这个程序会产生一个正义的法制
关于自由的优先次序依然是正义原则优先次序的体现,就是首先保证所有人具有最广泛的平等的自由。同时罗尔斯又补充说,如果有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那这种自由必须加强所有人分享的完整的自由体系才能存在;如果有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那这种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接下来罗尔斯谈论了正义论在社会分配中的作用,总而言之要满足他的正义论的优先原则。值得注意的是罗尔斯较多的谈论了代际分配。也就是每一代应该为下一代储存社会财富多少为合适的,罗尔斯显然不同意为下一代尽最大努力储存的思想,他认为代际之间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储蓄率,换句话说就是一定的充分的现时的享乐是可接受的,这和西方近几十年的思想观点是一致的。
在第二篇的最后罗尔斯谈了关于义务和职责,关于义务,罗尔斯说当正义的制度存在时我们有义务服从和维护正义的制度,当正义的制度不存在时,我们有义务建立正义的制度。而对职责要求的强度则小于义务,罗尔斯认为,如果一个人同意了正义的原则,并享受了正义制度带来的好处,那他就有责任担负正义制度给予他的职责,但职责是以自愿为前提的,而义务是不管是否自愿都必须履行的。
罗尔斯接着谈论了当你觉得这个制度不正义或有一部分不正义时,你是否还对这个制度存在职责和义务。于是罗尔斯提出了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绝这两个观点,也就是当面对不正义时你至少可以做到这两点。罗尔斯认为这两种方式可以促进一个正义的制度健康发展。
本书的第三篇名为“目地”,在本篇中罗尔斯主要阐述了什么是善,正义感以及善与正义之间的关系。
什么是善,在这之前罗尔斯已经定义过,所谓善就是人的理性的欲望的满足。在第三篇中他进行了更充分更详细的论述,他认为一个人的善是由在合理有利的环境下他的合理的生活计划决定的。要形成这个合理的生活计划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与合理选择的诸原则一致,这些原则包括有效手段原则、蕴涵原则和较大可能性原则;另一个是要在充分理解有关事实和仔细考虑后做出的谨慎合理的决定。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善不是正义,正义是人们在原初状态中选择的结果,是相对而言绝对的不变的,是衡量社会其它制度的是否正义的标准,而善只是人们根据环境做出的合理的计划。
接下来罗尔斯谈论了道德与正义感,他认为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会自然而然的促进社会道德的成长,使道德从一个威权的命令式的道德逐步发展为根据原则自我发展的道德。在这样的社会中同样可以产生相应的正义感,而且这种正义感比其它不是正义制度的社会的正义感更加稳固。
关于正义感和善之间的关系,罗尔斯认为,一个符合两个正义原则的组织良好的社会中,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支持和巩固他的正义感,也就是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其正义感和善是可以相互促进的。
到这里《正义论》终于介绍完了,说实话本书的第二篇、第三篇很难读,因为这位老先生将大量的篇幅纠缠于一些不重要的议题,而主要的思想反而讲的不够充分。
总体而言,我认为《正义论》最大的价值在于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就是存在一个优先的正义原则,对于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建立和社会行为的施行都需首先进行正义的价值判断,以确定这种制度或行为是否正义,这就排除了一个社会为了某一个看似正义的目标而使用不正义的手段的可能,这样也使一个社会能始终保持是正义的。
《正义论》读书笔记 篇3在写读书笔记之前,我想谈谈读这本书几节之后给我的感受。拜读罗尔斯的《正义论》,个人认为理论性太强,又太深奥,大多没有读懂,只是解许多新的概念,虽然有的是过去知道的词语,但罗尔斯都有赋予它们新的内涵,诸如,正义,正义观,公平的原始状态,契约论等等,很简略地将书翻一下,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哲学,经济学,伦理学,法学等多门学科。初次接触这本书的第一章的前几节,虽然就像之前说的看不太懂,但是很感兴趣并且有耐心去研读,也希望自己在读书的过程中获取丰富的知识,懂得很多道理。
罗尔斯在开篇论述正义的作用时就直接认为,人类社会的第一美德有两个方面,一是真理,一是正义,并且二者是不可调和、决不妥协的。其中,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他协议之前,首先要就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的选择的结果,它是互相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下面,我想就“公平正义原则的原始状态和证明”进行简要分析。
罗尔斯说过:公平的正义并不是一种完整的契约论。因为契约论的思想显然可以扩大应用于选择一种或多或少完整的伦理体系,就是说,扩大应用于一种把不但对正义而且对所有美德也同样适用的原则包括进去的体系。也就是说,正义即公平观以及它所体现的有普遍代表性的那类观点所涉及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可能有人会提出类似的结论,这些结论可能更加吸引和新颖。然而要像罗尔斯一样,要证明这些具有相当普遍性的道德常识,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说服力,却是异常艰难的。因此,我们只是在意罗尔斯的结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知道罗尔斯是如何证明的,即这些结论是怎样得出的。只有这样做,我觉得我们才能够真正理解罗尔斯的思想;亦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错误与批评,因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论证体系是非常严密的,逻辑性非常强。
首先必须对原初状态要有正确的刻画。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它在历史上并不真实存在,它只是在思维中的一种状态,但是由它所得出的结论却对现实有巨大的作用和参考价值,我想这就是罗尔斯要提出原初状态的重要原因。罗尔斯是这样定义原初状态的:“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当然,原初状态必须具有一定的背景环境,而且也会有一些可取的限制,使我们排除受到偏见指引的偶然因素的察知。
原初状态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从而使达到的每一个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也就是试图通过程序上的正义,达到实质上的正义。“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应他们自己的利益。”基于此,罗尔斯假定各方都在无知之幕之中。无知之幕中的各方并非一无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不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体力、智力等方面的运气;甚至不知道他们的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特殊的心理倾向,但是他们知道自己正在经受环境的制约,他们也具有选择正义原则所必须的一般知识。
因此,无知之幕的假设,使原初状态摆脱历史和现实的性质而成为纯粹理性的虚拟,也最终排除订约各方的特异性,使他们成为抽象的、一般的人,排除一切会影响到原则选择的来自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排除一切会妨碍人们达到意见一致的冲突因素。这就使契约已完全不是现实的契约,订立契约的行为变成对原则的选择,这种选择实际上已不是在各方之间进行,而是在一个人的脑子里进行。也就是说,一个知道自己的人会明确的选择对自己公平的原则。但是如果他们对自己的此一无所知,那么他必须代表全部人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原则。
《正义论》读书笔记 篇41971年,哈佛大学的哲学教授罗尔斯发表他的《正义论》,在西方国家立即引起巨大的反响。该书被西方学术界誉为20世纪政治哲学、法哲学、道德哲学和社会哲学的“最伟大的成就”和“划时代的理论”,还被推崇为与洛克《政府论》和密尔《论自由》相并列的“自由民主传统的经典著作”。
《正义论》之所以蕏如此巨大的影响,根本原因在于其中所提出的关于社会正义的完整体系实现两个重大转折:第一,实现从实证主义和相对主义向规范理论的复归,从而使西方的自由主义传统得以承续和弘扬;第二,实现从功利主义向“社会契约”论的回归,强调个人权利对于福利总量的优先性、正义对于功利的优先性。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包括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而罗尔斯所论述的正义主要是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在他那里,“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因此,他的正义论也被称为分配正义论。
一、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解析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是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而且正义意
味着平等,因此提出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涉及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是涉及到地位、收入、财富包括权力的分配的差异原则:在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出现时,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或者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一)罗尔斯“正义”概念提出的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社会面临着种种矛盾,诸如陷入泥潭,黑人争取权利的斗争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建立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价值观念来化解冲突,这就为罗尔斯提出“正义”的概念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在学术领域,美国当时深受分析法学的影响,大多数人深陷语义和逻辑关系的争辩之中。为挽救政治哲学的萧条局面,必须要有一种理论来取代功利主义思潮,这也促使罗尔斯“正义”概念的产生。
(二)罗尔斯“正义”概念的基本内容
罗尔斯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其“正义”的概念是为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它将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进而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西方社会传统的功利主义,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非正义的法律制度即使有效,也应加以修正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相关,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和个人层面的正义原则应当有所区别。
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包括公民的各种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差异原则,即应当使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既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符合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三)罗尔斯“正义”思想的思考与小结
个人权利不可侵犯是本书的立论基础。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人做的,做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强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国家及其官员能做些什么事情的问题。个人权利为国家留下多大活动余地、国家的性质、它的合法功能及其证明,构成本书的中心内容,而一系列广不同的论题亦在这种探讨中涉及。
(1)人类是理性的、文明的、自利的个人集合体。他们的权利与福利应该成为社会政策的核心关注对象。尽管人类必须在一起过商业、共同体和道德生活,但是,一个人不必为另一个人的利益牺牲他/她自己的利益。
(2)私人企业与私人财产是基本的,必要的。不仅他们持有相当可观的社会财富,而且他们对个人自由与自主也是不可或缺的。
(3)市场机制不论具有何种明显优势,其本质上对于社会资源的分配不是一个充分的向导。它在分配资源时经常不考虑公平、道德沙漠与人的尊严。
(4)私人财产尽管重要,但它不是绝对的权利。它是在一种共同的社会生活背景下被拥有的,因此,为达到重要的社会目标,它可以被调整和限制。
(5)我们对于社会中弱势成员的责任是基本而不可避免的。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对于其弱势成员的帮助与关心是一种道德必然——并不仅仅是一种个人慈善行为。
(6)出生和天赋的优异并不是应得的,它们不是通过个人努力后获得的。
(7)私人商业是逐利的组织,他们不一定追求公共福祉。私人商业必须被监管,而且必要的话,应该受到限制,以保护公众免受其贪婪的伤害
(8)能够跨越党派利益、并且拥有整体社会视角的唯一机构是政府。政府不是敌人。
二、罗尔斯正义论的现实意义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个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一方面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利益。中国经济在快速发展,必然导致一些不公平现象的出现,而这些不公平现象与政府制定政策时的价值取向息息相关。如何在确保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保证的社会的稳定是中国当下的必然命题。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为这个命题提供解决的理论基础。
(一)自由平等是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
人民行使公民权利的实质意义在于选择具体的政治模式,从而使该政治模式能够真正地、最有效地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最终能够真正地实现政治公正、公平的实质目标。罗尔斯正义论的最大平等自由原则可以为民主政治制度的设计提供参考。
(二)加强程序正义建设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在经济体质和政治体质的改革中,应当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合理、公正的社会制度体系,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实现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平等参与的机会。
(三)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培养公民美德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公平正义”就是要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主旨之一。“公平正义”包含“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等几个方面的内容。罗尔斯的正义论,其“正义”的概念是为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和谐省会需要公正的秩序以保证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良好的外在制度约束,也需要内在道德的提升。
(四)运用差异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能力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差,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差,社会权力缺失、社会地位地下、生存状况差的人群。弱势群体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如何应对和解决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必须面对的问题。罗尔斯正义论提出的差异原则,其本质就是通过制度的倾斜,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虽然罗尔斯提出这一原则时,更多的是代表资本主义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与正义的要求,但该原则在我国弱势群体利益保护问题上同样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就我国而言,弱势群体的出现包括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差距、不良的制度影响等诸多方面,其中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机会。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就是在最大的自由平等原则下提出的。根据差异原则,我们在制定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承担的社会成本、抵抗风险和变化的能力,让制度向弱势群体倾斜,让表面看起来不平等的制度实现真正的平等,让社会进步的成果得到全社会的共享。从制度层面给予弱势群体充分的保护,减少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仇视,可以减少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罗尔斯的正义论涉及多个领域,既研究社会制度层面的正义,又研究关系到个人利益的正义,它是对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存在的反映,对于今天我们深入研究中国社会正义问题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罗尔斯的正义论中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既要让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又要通过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使社会最不利的人的利益得到最有利的保护。结合我国的现实而言,就是既要让每个人最大自由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又要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力图最大限度的消除不平等现象,以保持社会的公平公正,推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正义论》读书笔记 篇5约翰·罗尔斯,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正义论》是他代表作,他被誉为西方最好的政治哲学家之一。正义论,是他针对现在西方主流政治价值观——功利主义而作的。
在文中的第一句话就表达出了作者的核心观点: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他认为公平就是正义。公平的正义在这些著作中被诠释为在一个宪法民主制社会中人们关于一个健全的、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条件的共同观念,因而是一种内含于关于一个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观念中的正义观。
在我看来,正义的实现首先要保证人们都能了解到什么是正义,如果人们都不认可正义,那么我们所说的正义是第一美德也只是空中楼阁。所以在书中,他以卢梭,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在此之上建立发展,强调自由的力量。自法国启蒙运动以来,西方国家一直在强调人性的自由和人自身的能力的发挥。以自由为基调的正义论在先天上就被西方社会所认可。
在当今的中国,我们被物质欲望所迷惑,无止境的追求物质上的享受。人们内心的道德观、正义观已经开始变的扭曲。当看见老人摔倒之时,想的不是赶快上去帮助老人,而是抱着一种看戏的态度,冷眼相看。当问及为什么不上去帮助时,给出的答案却是:我怎么知道他会不会敲诈我的钱?
如此可笑的逻辑,让我们的社会价值观变得丑陋、扭曲。我们一直在强调制度上的失衡,要从制度层面对中国进行改革。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就对制度提出了两个原则,其中第二个原则就是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作如下安排,即人们能合理地指望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有利,而且地位与官职对每个人开放。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首先也是公平的原则,即如果制度是正义的,个人自愿接受并能从中获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就应当遵守这种制度。
其次,在法律的角度上,我们要保证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和强大的执行力。不能让法律仅仅是针对平民阶层的,对那些官员,富商的约束力小的可怜。在现在西方的观点中,法律正是对理性的人所发出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命令,目的在于调节人们的行为,提供社会合作的结构。正义要成为社会的第一美德,除去要在道德、制度等层面上营造一个好的环境,还要有强大的法律为其保驾护航。
中国古代所提倡的忠义孝悌、廉耻诚信不正是对罗尔斯所最求的正义的另外一种体现吗?所以,对社会健康,正确的发展的观点以及健康人性的追求。古来今往都是大都一致的。
《正义论》读书笔记 篇6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起,很多人会疑惑,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呢,其实我们很难用只言片语来解释清楚什么叫做法律,什么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几本伦理学上的书,书中有关“幸福和法律的关系”这一让人头疼的问题作了很多引导式的解释,那么什么是法律呢? 说道法律,我们这些不学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楼,检察院,警察局,穿着正装的律师,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释什么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那就换种思路。我们人类赖于肉体而生存,肉体带来无尽且不断增长的欲望,欲望使我们具有两面性,正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着魔鬼与天使的两面性,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来约束我们。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种最主要的约束。与其他二者相比,法律是社会对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评价作为基础的,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应当与否的标准则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调整的是一种涉他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 幸福是对外在环境和自身产生的一种主观上的偕同。从伦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幸福不仅仅是主观感受,而且是人们对于客观需要得到满足的主观感受。在我们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级阶段;相爱。被爱与施爱是幸福的高级阶段。
在这些书中,伦理学上的法律是以道德判断为基础的。法律观取决于社会观,社会观取决于人生观,人生的目的就是社会的目的,社会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所以说,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在伦理学上叫做“至善”,
“至善”分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而我们所讨论的幸福,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种。共同善是存在于法律的最高目的,规范的背后总有一种制裁力量在彼此帮助的关系上实现我们个人的需要,既然幸福的实现需要合作,那么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基本善作为基础才能存在。法律的目的就是对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平等权利的维护,是对自由、正义、平等、效率的追求,作为一种行为的规范和行为的约束机制,法律约束一切掌握优势资源的人滥用资源的权利。总之,在法律的众多特征中,限制和约束权力的滥用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通俗地说,只有在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严以及平等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以我的看书感受来看,我们把基本善作为法律的目的,把共同善作为社会的目的,把至善作为人生的目的,并且至善不能成为到达其他善的手段,那么就可以像“阶梯状”一样,将基本善作为所有善存在的基础。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的保障,让我们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时候可以进行合作、建立契约,而幸福的实现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幸福的基础和保障,当然,伦理学意义上的法律与幸福往往是理想状态下的,毕竟幸福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很难确切地进行论证。
《正义论》读书笔记 篇7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战争等因素促成了这本《正义论》的问世。
正义论总共分为三大部分,作者罗尔斯由纯粹理论发展为实际操作,进而证明自己的构想的正确性,关于正义的主题,作者主要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即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罗尔斯以一个哲学家的身份,站在道德的角度彻彻底底地研究并深入探讨了社会基本结构这个问题,涉及到了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诸多领域,可谓是相当详细地阐述了他的“正义的公平”,试图达到一种全面、平衡的状态,使得他的理论具有最大限度的可实施性以及拥有最大空间和回旋的余地。这也是《正义论》一书的初衷,为当时的美国民主社会提供另一种可能,能最大限度地为美国公民所接受的新的道德基础,以期能摆脱长期占据领导地位的功利主义,保障与实现个体的自由、权利。
在书的第一编中,着重阐述了基本的几种理论,主要的是正义原则。一为平等自由原则,一为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这一思想继承传统的西方契约论,试图代替大行其道的功利主义。从整本书及现实的角度来看,这些理论还是过于理想化,并不能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可谓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论,例如罗尔斯他假设存在一个稳定的“良序社会”,所有人具备大致相同的道德信念,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很明显与现代社会存在着较大差距。但也并不完全是那种老式的、陈旧的、充满幻想的乌托邦理论,书中蕴含的思想的光芒和一种全新的证明方式和标准则为后世之人提供了无限可能。整本《正义论》是理想与现实的高度结合,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方面都能擦出思想的火花。“反思的平衡”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通过反复、来回地修改契约环境的条件或是及时修改、调整我们的判断,以此来符合原则。这种“深思熟虑的判断”就是罗尔斯诸多论证中的一种有力方法。
同时,罗尔斯摆脱前人的窠臼,注重思辨及对现实道德问题的关注,开始偏重实质性的问题,在单纯的分析中加入了思辨的成分,使得当时的伦理学有了新一步的发展。
书中最大的亮点或许并非是那些理论,但是罗尔斯严密的、条理一贯的逻辑论证确实是让人折服,层层论述,环环相扣,通过与他人理论的反复对比,互相修正,证明自己理论存在的合理性、优越性以及科学性。
逻辑论证的严密性、科学性、新颖性只能依靠阅读原著才能深刻体会,三言两语并不能概括出精彩之处。那就对第一编中的理论部分进行简单的议论。
整本书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正义原则。原文如下:“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⑴ 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 ⑵ 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简单概括一下,就是“平等自由原则”,“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正义的两个原则是按照词典序列排列的,也就是“优先性”,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一个原则保障了所有人的自由,这点很容易理解。第二个原则则是希望达到均富的状态,即对于一种机会而言,每个人都能公平平等地得到分配。从字眼上看,可能与“差别原则”背道而驰,但“差别原则”的本质并不是主张平均,恰恰相反,罗尔斯默许甚至主张差别的存在,只是用了一个严格的条件去约束这个差别原则。这些差别必须有利于最不利者。也就是前面提到的那种机会如果是以不平等的方式存在的话,那么它势必是有利于增加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允许这种差别的存在是为了达到补偿原则的目的。由于出身、天赋等不可控因素的存在,势必会产生两种境况的人,最不利者和最有利者。差别原则即是为了缩小这两者之间的距离而特意提出的,力求确保一种“最大的最小值”。这仅仅还只是一种理论,在实践的过程还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还是那句话,过于理想化。
为了保障正义原则的实行,罗尔斯不遗余力地阐述“原初状态”这种理想的社会环境。“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这些就是原初状态的基本特征。而一切的目的——正义原则——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通过建构“无知之幕”,最终使得所有公民在原初状态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天赋等因素无法为个体进步提供任何便利。即使假定了一个原初状态,人们本有的理性也并未因此消失殆尽,各方都有理性,对于各种“善”,人们都能以“无知之幕”为背景,以正义原则为基础,遵照最大的最小值原则,理性地、不偏不倚地进行选择。至此,就是《正义论》的理论部分的论述。
《正义论》读书笔记 篇8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从而形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以致人们将《正义论》的出版视为“罗尔斯时代”或“罗尔斯轴心时代”的开始的标志。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观,其视野虽然限于一种“国内社会”,但是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回顾和探讨他关于公平与正义、平等与效率等一系列观点,并对我国的社会先行制度作出合理的反思,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将大有裨益。
应该说,罗尔斯《正义论》的逻辑还是挺清楚的,而且论证也特别的仔细而清晰,从演绎的和经验的两条路证明了正义的两个原则,成为能替代功利主义的新的伦理观。罗尔斯走的是一条契约论的路线,继承而又超越了传统的霍布斯、洛克的思想,并借鉴的吸收了康德的某些思想。他试图恢复社会的正义,坚持公平正义的理想,这样一种坚持而崇高的理想我是十分钦佩的,而且我觉得这是当下社会的每个人都应该坚持的理想,如果每个人都能坚持了这样的原则,那么社会也就会治理的更好了。可是,当前在西方国家尤其是中国,人们的思想都太过于功利了,人们把人当做手段而不是目的,从而更加注重发展一些工具性的东西,赚钱甚至成为很多人的人生理想和追求,整个社会成为了一个技术型工具型的社会,我深深的感到悲哀和无助。我总在想,这样一种社会风气的形成到底是社会体制的问题还是教育的问题还是历史的必然呢?
罗尔斯的回答必然是社会体制的问题,因为正义的原则还没有被人们普遍的意识到接受并贯彻:平等自由并没有放在第一位,并且人们往往同意牺牲平等自由而换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或者国家打着和谐的旗号去肆意的践踏人民的自由权,机会也不是对每个人都敞开,往往富裕的有权的人有更多的机会并且更容易取得成功,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出现了“富二代”“官二代”的现象,并不是具有相同才能的人就能获得同等的地位,另外社会的发展也并没有把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的提高放在重要地位,农民,农民工们作为社会最底层的人并不安居乐业,他们对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和不公平待遇往往表示极其的不满和愤慨,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可以看到,在中国,正义原则的任何一条原则都没有得到贯彻和落实,一个真正公平正义的社会在中国能建立起来吗?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之路还有多远呢?我希望在我有生之年可以看到,而我也要为着中国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不懈努力奋斗!
《正义论》读书笔记 篇9读完了这部巨著,对我触动还是挺大的。刚逛了下豆瓣,发现给这本书作评论的人特别少,而且很多人反应这部书难度,我就突然对自己的信心倍增,因为我没有觉得它难度,只是觉得罗尔斯是个太谨慎的学者了,总是不断给自己设置理论上的限制,并且从先验和经验两条路径来系统而仔细的论证自己的正义原则。
在第一编“理论”部分,罗尔斯主要从原初状态出发,为了让原则更加的简单而且易于推出,他还预设了无知之幕,由此,他论证了处于无知之幕状态下的人们会倾向于统一两个正义原则,第一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第二原则即机会均等及差别原则。虽然主要内容只有这么多,但是谨慎的罗尔斯花了整整一编来说明这些问题,包括对无知之幕的限定,对原初状态的说明,以及为什么要假设这样一个前提,通过与功利主义、直觉主义的对比,说明人们为什么会选择正义原则(最大最小值推理),正义原则有着什么样的特征,而这两个正义原则之间以及内部又有怎样的词汇序列,这种词汇序列是如何形成的……总之,罗尔斯在不断的与各种功利主义对比中,详细而又全面的说明了正义的两个原则是如何被选择的。
第二遍“制度”部分,罗尔斯主要是描述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并考察它们给个人所带来的义务和职责。应该说,这是理论应用于现实的制度和个人的部分。这也是使理论不至流于形而上的思考的重要一环。在应用于制度时有四个阶段的序列,即接受正义原则、立宪阶段、立法阶段、法官和行政官员把指定的规范应用于具体个人阶段,这四个阶段也是去无知之幕的过程。而正义原则的第二原则即机会均等和差别原则在经济分配制度中也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罗尔斯还考虑用储蓄正义来解决代际间的正义问题。至于在个人的责任和义务部分,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推导出了许多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如忠诚、承诺等。另外,罗尔斯还特别考察了社会出现不正义法律的情况,他强调这种情况是可能发生的,而且人们还必须去遵守,因为这是过半数原则所通过了的,但是人们也可以通过非暴力的反抗和良心的拒绝等。
《正义论》读书笔记 篇10《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调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当时流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理论。
《正义论》出版之后,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很快就被誉为“二次世界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甚至被认为将列入经典之林。一般大学的哲学、政治、法律等相关学科都把它列为最重要的必读书之一。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换言之,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发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的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此,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公认的根本道德准则(正义准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组织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决现实中的不正义问题的原则构成。这两个部分基本上和《正义论》中的第一编和第二编重合。但是也不完全重合,因为,总体上,《正义论》讲的都是一种理想的状况,即使在其所谓面向现实的部分之中,其讲述的也是一种设想的“符合基本正义”的状况,而不是真正的现实的状况。
单个的人力量是弱小的,而结成一个合作体系则又有可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合作增益效应。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因合作而构成的社会体系会不利于维护其成员的利益,甚至出现合作损益效应,所以一个社会合作体系并非必然会产生好的效果。这就是罗尔斯说的“合作的冒险”。但是只要人们明白了这一点,就会想办法去规避合作体系中可能出现的不良现象,人们会通过订立一些所有人都必须维护的标准来达到这个目的。
显然,只有能够平等的维护每个人的利益的契约才能够为人们所共同认同。因为合作体系是人们自愿结成的,并不存在强制关系,这之中的每个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以一种损害某些人达到其目的的契约不会得到一致的认同。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看出,原初状态对这个逻辑本身并无实质性的意义,只是起到了一个加强这个逻辑的作用。因为,原初状态的目的在于促使人们队有利于所用人的选择成为必然。但是,上面的逻辑本身就是成立的。不过,确实,加上原初状态之后,确实更为严谨,不容易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正义论》读书笔记 篇11在《正义论》的第二篇中,罗尔斯首要讲了正义论在社会准则的构成与建设中的运用。罗尔斯以为正义的社会的社会准则的树立遵从以下进程:在原初状况中完结正义准则的挑选—拟定宪法—拟定法制—在正义准则的指导下规范的运用,罗尔斯并且以为完结这样一个进程也是逐渐扫除无知之幕的进程。接着罗尔斯给自在下了界说,并评论了相等自在的三个问题:良知的自在、宪Fa的正义以及关于自在的优先次第。
罗尔斯对自在的界说谈了许多,他以为自在是一个系统,由各种底子的自在组成的,但最具代表性的一句话是:人做或不做某事,会遭到维护并免受其他人侵略时,能够说他是自在的。关于罗尔斯界说的自在正好反映出他的左派颜色。他的自在观能够浅显的这样说:在合法的条件下,人能够随心所欲。这是典型的左派的观念,这也是后来各类解放运动的思维根底。关于自在的了解在此之前许多思维家的观念要深入得多,托克维尔曾说,假如以为自在就是随心所欲那是动物的自在;洛克说自在是指人类的自我办理,而不是被迫的承受皇帝或许氏族领袖或其他什么人的办理。
接着罗尔斯要点议论了良知的自在,其实罗尔斯的良知的自在更多的指宗教自在或崇奉自在,罗尔斯清晰的指出一个正义的准则有必要维护宗教崇奉的自在。但我以为关于宗教崇奉的自在最底子的仍是要清晰关于人类而言是先有正义的思维仍是先有宗教的崇奉,这个先后次第决议了谁更起主导效果。
关于宪Fa的正义罗尔斯说宪Fa的正义表现在关于正义的两个准则的恪守上,表现在一部正义的宪Fa会发生一个正义的程序,这个程序会发生一个正义的法制
关于自在的优先次第依然是正义准则优先次第的表现,就是首要确保所有人具有最广泛的相等的自在。一起罗尔斯又弥补说,假如有一种不行广泛的自在,那这种自在有必要加强所有人共享的完好的自在系统才干存在;假如有一种不行相等的自在,那这种自在有必要能够为那些具有较少自在的公民所承受。
接下来罗尔斯议论了正义论在社会分配中的效果,总而言之要满意他的正义论的优先准则。值得注意的是罗尔斯较多的议论了代际分配。也就是每一代应该为下一代贮存社会财富多少为适宜的,罗尔斯明显不赞同为下一代尽最大努力贮存的思维,他以为代际之间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储蓄率,换句话说就是必定的充沛的现时的吃苦是可承受的,这和西方近几十年的思维观念是共同的。
在第二篇的最终罗尔斯谈了关于责任和责任,关于责任,罗尔斯说当正义的准则存在时咱们有责任遵守和维护正义的准则,当正义的准则不存在时,咱们有责任树立正义的准则。而对责任要求的强度则小于责任,罗尔斯以为,假如一个人赞同了正义的准则,并享受了正义准则带来的优点,那他就有责任背负正义准则给予他的责任,但责任是以自愿为条件的,而责任是不论是否自愿都有必要实行的。
罗尔斯接着议论了当你觉得这个准则不正义或有一部分不正义时,你是否还对这个准则存在责任和责任。所以罗尔斯提出了非暴力抵挡和良知回绝这两个观念,也就是当面临不正义时你至少能够做到这两点。罗尔斯以为这两种方法能够促进一个正义的准则健康发展。
本书的第三篇名为“目地”,在本篇中罗尔斯首要论说了什么是善,正义感以及善与正义之间的联系。
什么是善,在这之前罗尔斯现已界说过,所谓善就是人的理性的愿望的满意。在第三篇中他进行了更充沛更具体的论说,他以为一个人的善是由在合理有利的环境下他的合理的日子方案决议的。要构成这个合理的日子方案需具有两个条件:一是要与合理挑选的诸准则共同,这些准则包含有用手法准则、蕴涵准则和较大或许性准则;另一个是要在充沛了解有关现实和细心考虑后做出的慎重合理的决议。要清晰的是这儿的善不是正义,正义是人们在原初状况中挑选的成果,是相对而言肯定的不变的,是衡量社会其它准则的是否正义的规范,而善仅仅人们依据环境做出的合理的方案。
接下来罗尔斯议论了品德与正义感,他以为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会自然而然的促进社会品德的生长,使品德从一个威权的指令式的品德逐渐发展为依据准则自我发展的品德。在这样的社会中相同能够发生相应的正义感,并且这种正义感比其它不是正义准则的社会的正义感愈加安定。
关于正义感和蔼之间的联系,罗尔斯以为,一个契合两个正义准则的安排杰出的社会中,一个人的合理日子方案支撑和稳固他的正义感,也就是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其正义感和蔼是能够相互促进的。
到这儿《正义论》总算介绍完了,说实话本书的第二篇、第三篇很难读,由于这位老先生将很多的篇幅羁绊于一些不重要的议题,而首要的思维反而讲的不行充沛。
整体而言,我以为《正义论》最大的价值在于提出了这样一个观念,就是存在一个优先的正义准则,关于任何一种社会准则树立和社会行为的施行都需首要进行正义的价值判别,以断定这种准则或行为是否正义,这就扫除了一个社会为了某一个看似正义的方针而运用不正义的手法的或许,这样也使一个社会能始终保持是正义的。
《正义论》读书笔记 篇12提起正义,就不得不提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正义论》中的正义指的就是一种社会正义论。罗尔斯认为正义首先关注的是社会制度的问题,只有实现社会制度的正义,才能实现人们心目中理想的正义状态。罗尔斯的观点认为社会基本结构是争议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他协议之前,首先要就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的选择的结果。对这种选择的哲学描述只能是:它是相互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在所选择的原则的直接检验是看按它们安排的社会制度是否符合人们的直觉判断;另一个检验是看他们是否适合人们的目的。由此,作者将全书分为:理论、制度和目的三编。
理论编主要是论述与社会制度相关的正义原则。该编先从宏观上说明了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如何在一个假定的状态下依据理性推演出来的。罗尔斯将公平性作为正义的最大特质,作者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更抽象的正义理论以取代依据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得出的正义理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幺精致和简洁,只要他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罗尔斯认为边沁的功利主义有违正义的公平本质,失却了正义价值。接下来罗尔斯进一步论述了构建社会正义体系的两个具体的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的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前一个原则解决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问题,而后一原则决定了社会和经济利益如何分配。罗尔斯所建构的基本自由体系包括思想和信念的自由,政治方面的自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自由以及符合法治原则的其他自由的四个方面。在第二个原则中公平机会原则解决的是公平问题,差别原则解决的则是效率问题。而且这两个原则在效力层级上存在差别,前者具有优先于后者的效力,而且该原则中所维护的基本自由是不能用经济利益来补偿的。
而作者对正义原则的证明是在一个假定的状态下依据理性推演出来的。首先,罗尔斯参照早期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中的社会契约论,虚构了一个原初状态,即在“无知之幕”下,怀着相互冷淡情绪的人群,他们希望能够建立社会这一联合体形式,需要选择一些原则来约束自身,实现合作。
接下来罗尔斯指出个人是社会有机整体中的重要部分,所以社会正义原则不仅仅要规范社会制度的设置,也要对个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这就要求处于原始状态下的人们在选择了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两个原则之后,还要选择应用于个人的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个人的义务和职责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由社会制度规定的应负职责,也就是参与者加入到合作体制中,力求增加自身利益的活动需要遵守必要的规则,这就要求首先从客观上要保证制度设置符合正义原则,其次在主观上公民是在没有外界压迫的情况下自愿进入合作体制。而是自然义务,这种义务的遵守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的存在并不以有相关制度的规定为前提。正是因为制度职责的履行是有条件的,所以当条件不具备时,公民的不服从便成为了自然出现的现象,所以罗尔斯认为公民应建立一种“公平的正当观”,即在符合条件时,公民应恪尽职守;在条件不具备时,则应通过必要的反抗来达到恢复应有的宪政状态的目的。罗尔斯在书中说道“如果正当的非暴力反抗看上去威胁了公民的和谐生活,那幺责任不再抗议者那里,而那些滥用权威和权力的人身上,而在那些滥用恰恰证明了这种反抗的合法性” 。
目的编一共有三章,罗尔斯的主要目的是联系人类的思想感情和目标志向,解决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稳定性和正义与善的一致性问题,解释社会的各种价值和正义的善。在“作为合理性的善”章节中,罗尔斯认为一个人的善是由在合理有利的环境下他的合理的生活计划决定的,罗尔斯把这种善分为两种:一种是弱意义上的或者说不充分的善理论,一种是强意义上的或者说充分的善理论,前者用于原初状态中定义最少受惠者和用基本善来规定福利指标和代表人的期望,在此,善的理论是不充分,为了解释社会价值和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稳定性,罗尔斯在后两章谈了两个问题。“正义感”一章中,罗尔斯主要考察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里的成员是如何获得一种正义感的,以及这种情感被不同的道德观念规定时的相对力量。“正义的善”一章中罗尔斯继续讨论了稳定性问题的第二个方面:即作为公平的正义和作为合理性的善是否一直的问题。罗尔斯认为:在一个符合两个正义原则的组织良好的社会中,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将支持和巩固他的正义感。在这之后,罗尔斯又总的阐述了稳定性的问题,至此,他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阐释全部完成。